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经理的诉讼责任如何承担
1、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6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的诉请能否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3、不是。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由此得知中铁十二局施工合同纠纷不是由项目经理负责。
4、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次,当项目经理并非单位员工,而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时,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而被认定为有效。
发布时间: 2024-11-21